2016-06-02 17:06:25
根據《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(香港CEPA)和《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》(澳門CEPA)及其相關補充協議,海關總署制定了《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見附件1)、《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見附件2)、《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見附件3)和《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(見附件4)。
《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、《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、《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和《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》使用簡化的貨物名稱,具體范圍與2016年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》中相應稅則號列對應的商品范圍一致,自2016年7月1日起執行。
特此公告。
附件:1.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.xls
2.2016年7月1日起香港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.xls
3.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新增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.xls
4.2016年7月1日起澳門CEPA項下修訂零關稅貨物原產地標準表.xls
2016年6月1日